根据《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》(黔发改法规〔2024〕42号)第六条、第七条及《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》相关规定,拟对刘*、赵*萍2名评标专家扣减分(详见附件)。公示期: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。评标专家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,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(申辩),并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。联系电话:0851-85972370,邮箱:jyzxjzt@163.com 。
附件: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
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2024年10月25日
附件
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
序号 |
专家 姓名 |
评标时间 |
评标评审项目名称 |
履职行为情形 |
行为 类别 |
考核扣减分值 |
评价主体 |
1 |
刘* |
2024年 10月24日 |
福泉至炉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施工 |
《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(一般不良行为情形)》第8项“携带手机、智能手环、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,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”扣15分。 |
一般不良行为 |
15 |
交易场所 |
2 |
赵*萍 |
2024年 10月22日 |
2024年度省社保局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 |
《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(一般不良行为情形)》第8项“携带手机、智能手环、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,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”扣15分。 |
一般不良行为 |
15 |
交易场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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